合科〔201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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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科〔2014〕19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要求,现将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2月1

2、5日附件: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

3、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

4、营地在合肥市行政辖区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登陆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填报《技术

5、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佐证材料,向合肥市科技局提出申请。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⑴企业的基本情况⑵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⑶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⑷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⑸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⑺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

6、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5、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合肥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

7、书(加盖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公章)。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每年一次,自正式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到认定工作完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将按新政策执行)。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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