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ID:12513127

大小:66.5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07-17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_第1页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_第2页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_第3页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_第4页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_第5页
资源描述:

《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

3、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4、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实施重点预防保护;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重点治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措施等。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整体规划是指以行政区域或者流域为单元,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专项规划是指对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监测预

7、报、科技推广等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作出的专项部署。  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整体规划。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并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

8、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