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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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的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二、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工作,有利于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本省境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三、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负责。四、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产品,仅限于建筑节能

2、材料及产品。对传统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实行节能认证管理。实行节能认证管理的材料及产品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经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后,由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五、河南省境内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商均可由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办公室自愿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六、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程序:1.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进行初审。2.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实

3、施细则),对材料及产品进行抽样送专业检测部门检验;受检企业按规定提供受检产品,费用由认证申请单位承担。3.经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产品,由建设厅颁发“河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发布公告。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违反证书、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的,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报建设厅批准撤消节能认证证书及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八、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二)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已获认证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做好横向协调工作,及时

4、反馈节能认证材料及产品的工程应用情况。九、各建设、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等单位承接的本省建设工程均应优先采用取得节能认证的材料和产品。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无效。有效期满,可经复检提出认证申请,由节能材料认证办公室审核,批注后继续使用。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十一、各施工单位在使用认证产品时,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常规复验。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责解释。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5、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2005〕33号、豫政办〔2005〕86号、豫政办〔2009〕35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6、要求。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确认。第五条 取得《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规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

7、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3.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审核。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确认。第八条 省内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

8、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个月内);4.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5.产品标准;6.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图;7.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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