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北方圆教育学员记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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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民法重点考点总结(一)西宁青北方圆教育(学员复习备考必会)1(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1、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的财产。2、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遗产分配原则)1、同等顺序,一般均分,协商可变。2、生活困难,不能自理,应当多分。3、共同生活,主承抚养,可以多分。4、具有能力,拒不抚养,应当减除。3(法定继承)(1)顺序: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继承流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3)相关规定:①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②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③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④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4(代位继承)(1)定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2)考点:①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②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但限于晚辈直系血亲。③代位继承

3、不适用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④要求被代位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死亡。⑤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5(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时的处理)(1)财产范畴: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命题角度:①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知识产权本身不为夫妻共同财产③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离婚处理: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6(可撤销婚姻)(1)申请主体:受胁迫结

4、婚的一方当事人;(2)受理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3)申请期限:①人身自由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②人身受限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7(无效婚姻)(1)法定情形: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2)申请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3)法院审理: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不允许撤诉。8(赠与合同的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2、法定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④行使期限: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9(违约金适用规则)1、约定规则:①约定具体数额。②约定计算方法。2、增减规则:①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人或仲予以增加。②过分高出损失,可请求人或仲予以予以“适当”减少。3、举证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增加或减少,当事人请求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4、选用规则:违约金和定金共存的,只能由非违约方择一适用,不能同时并用。10(法定解除)1、一般法定解除(四种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6、”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特殊法定解除(考察重点):①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410)租赁合同(215、232、236)②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268)货运合同(308)保管合同(376)保险合同(15)③非违约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和保险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11(抗辩权)1、适用规则有顺序的,按序履行;无顺序的,同时履行;法定情形,中止履行。2、具体分类(1)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7、要求。(2)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注: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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