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论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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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论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制论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纵向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我国每年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资助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不计其数,每年所花费的财政拨款数以亿元计。但对这些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批准、实施、验收等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其他要求,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对纵向科研项目审批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律缺位,导致项目审批过程中不透明、不公正、权力寻租现象大量存在。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属于非许可类的行政审批行为,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法》,从审批程

2、序、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信息公开、异议复审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对该类审批行为的规制,以确保审批权力的规范行使,理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推动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纵向科研项目;行政审批行为;评审程序;信息公开;异议复审;法律责任  1672-310(2012)01-0061-06  近十几年来,我国每年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资助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课题、项目(以下统称纵向科研项目)不计其数,从科技部掌控的973、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教育部、司法部、最高院、最高检、中国法学会等机关、部委、学会掌控的部级项目;从各省

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到市级社科规划项目、其他各类项目等,这些项目每年所花费的财政预算拨款数以亿元计。这些财政预算拨款的使用,一般是由各级政府或政府论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制,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部门根据科研单位或研究人员的申请,经过评审筛选以后,将相关资金下拨到该单位或个人,用于特定项目的科学研究。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科研项目的审批、科研经费的下拨、研究进展的监督和研究结果的验收等环节。其中,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尤为重要,如果把关不严,最易导致财政预算资金的浪费、被滥用,甚至被中饱私囊。本文拟围绕第一个环节展开论述,分析规制纵向科研项目审批

4、行为的必要性,并根据该审批行为的性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有关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规制纵向科研项目审批  行为的必要性  目前,对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批准、实施、验收等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其他要求,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也尚无其他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除了国务院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专门出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外,其他几乎都只有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对项目审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方面的规定完善程度不一,导致项目审批过程中不透明、不公正、权力寻租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审批行

5、为的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  (一)推动公权力规范合理的行使要求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制  毫无疑问,纵向科研项目的审批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建设法治国家就要让所有的公权力臣服于法律之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必定腐败丛生。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约束所有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审批行为,各个层级、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审批行为的规定各不相同,越是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审批行为的规范越不到位。  据笔者了解,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对审批权力规制得最好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以下制度:回避制度,特别规定了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家回避;信息公开制度,强调公布评审专家意见;说明

6、理由制度(针对审批机关对申请者的不予受理);异议复审制度;行政和刑事制裁制度(针对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人员);等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虽然也有较多的规制审批权力的制度,如较为科学的匿名通讯评审、相对严格的会议评审、回避制度等,但对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缺乏明确规定;没有异议复审机制;对行贿、受贿等行为也仅规定纪律处理而已。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更多。如在笔者统计的21个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条例或办法中,规定了匿名初评制度的仅占26.3%,规定了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参评回避的仅占21%,规定了不予立项评审意见告知程序的仅占15.8%,规定了异议复审程

7、序的占5.3%,规定了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责任的占21.1%,几乎没有规定申请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由上述统计数据可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大部分都有专家评审回避和申请者违规责任的规定,但对匿名评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的参评回避及其违规责任、评审专家的违规责任、评审信息尤其是未获批准者的评审信息公开、内外部监督与纠错机制等作出规定的不多。正是因为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得审批过程中权力寻租现象大量存在。正如有学者指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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