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434866
大小:59.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17
《南宁雅际路第一构件厂江北大道工程项目国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宁市雅际路(第一构件厂—江北大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南宁市雅际路(第一构件厂—江北大道)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
2、项目概况南宁市雅际路(第一构件厂—江北大道)工程项目起于边阳街、终于北际路。土地级别属于商业三级、住宅二级、工业二级地段。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6公顷;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7万㎡,其中住宅面积约1.1万㎡,非住宅面积约0.6万㎡;涉及被征收总户数84户,其中被征收单位7个,被征收个人产权户77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北际路:15号;边阳街:34号;边阳二街:1、2、3、4、5、6、7、8、9、10、11、12、13、14号;边阳三街:1、2、3、4、5、6、7、8、9、10、11、12、13号;-18-边
3、阳四街:1、1-1、3、5、7、9、26、28、30、34号;雅里下坡:1-1、4、4-1、5-1、6、7、7-3、7-4号;边东街: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号;雅际路:2、2-1、2-2、2-3、2-4、7、9、1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0-10、10-11、10-12、10-13、11、11-1、13、13-1、13-2、15、15-1、15-2、15-3、15-4、15-5、15-6、15
4、-7、15-8、15-9、15-10、15-11、15-12、17、24、24-1、24-2、24-3、24-4、24-5、24-6、28号;雅际路公厕及其旁边铺面;市住房局雅际路公房1栋及1栋北侧店面。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北际路15号、雅里下坡4号、雅际路7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明秀西路154—122号西乡塘区第三办公区办公楼四楼409室;联系方式:0
5、771-2236615)或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义忠街44号;联系方式:0771-3152554)查询。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18-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
6、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7、,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五、评估与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18-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三)对手续
8、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