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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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

2、市春华路(东风路-银海大道)项目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四级、工业四级、商业五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11.78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8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0.38万平方米;非住宅1.50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9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玉洞大道3号;华阳街一里:40、42、44、47、49、51、53号;契证2003子第1271号;良庆区金象四区:1514、1517号地块上的房屋。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

3、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18-玉洞大道3号、华阳街一里49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东风北路1号,联系方式:0771-4512216)。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

4、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5、,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五、评估与补偿-18-(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

6、和不正常的因素。(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或分类)评估报告给予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二)

7、选择产权调换补偿-18-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2)选

8、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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