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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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西安高新区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2012-10-30    为保障西安高新区长安区郭杜街道河池寨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河池寨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的拆迁人是西安高新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三办公室;  被拆迁人是河池寨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拆迁范围是河池寨村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二条 拆迁安置原则  坚持“按权补偿,按人安置”原则,即以合法产权为补偿依据,

2、以人为单位计算安置面积。  合法产权是指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2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含地下室),以及其他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补偿  (一)住宅补偿  1.住宅拆迁补偿实行综合补偿价和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拆迁人牵头,河池寨村两委会参与确定。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所在长安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2.鼓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综合补

3、偿价方式。对选择该方式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附属物不再进行丈量评估,直接给予综合补偿。对拥有一层住宅的每户统一给予25万元,两层及其以上的每户统一给予30万元。  3.对选择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产权,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中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对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并根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处以造价以内的罚款。  4.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共设施补偿  1.对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抢建的不予补偿。  2.对农田水利设施中的不动产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已报废的

4、不予补偿。  (三)耕地附着物补偿  1.对包括苗木在内的整片及零星树木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不赔偿树木价值,确保树木的正常种植和及时出售。但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迁移费通过依法评估方式确定。  2.对租用集体土地,曾持有乡村企业用地手续的企业不动产,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对其动产给予搬迁费补偿,一般不给予停产损失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4.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鼓励土地承包人保护耕地,在清理地表时,属于空地和仅有青苗的,给予其每亩

5、2万元的耕地保护奖励。  第四条 住房安置  (一)统一实行房屋安置方式,不实行货币安置。  (二)安置协议由高新区征地拆迁三办与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签订。被安置人签订安置协议时,一般应以被拆迁户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人为单位。  (三)农业人口安置  1.本方案所指的农业人口是指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河池寨村的农业家庭户籍(或整村农转居时的农业家庭户籍及其新生子女,不含整村农转居后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已死亡人员),或属于户籍由本村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战士(不含在部队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同时具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参

6、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  2.每个村民住宅安置标准为80平方米。因选择户型原因,在按人安置标准之外,每个被安置村民可以按每平方米26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此外还可以按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购买5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  3.每个农业人口可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自愿购买5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  (四)非农业人口安置  1.全家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居户,户籍住址在本村,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持有长安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一直

7、居住在本村,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人给予6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2.全家为非农业户口,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参加工作及农转居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公告日以前属于本村农业家庭户口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户给予210平方米的住宅。  (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户型,由被安置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选定。  (六)安置房面积以最终实测为准,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房面积的,由高新区按照每平方米4150元的综合造价给被安置人补偿;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及其以内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每平方米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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