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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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国情为基础,充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整体框架与国际接轨  资本监管的“三支柱”体系是国际公认的成熟金融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欧盟偿付能力Ⅱ、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均采用了“三支柱”的整体框架,而且巴塞尔资本协议Ⅱ还经历了实践检验。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在整体框架上将与国际通行模式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体现了外

2、部监管约束;第二支柱是定性风险管理要求,体现了公司内部资本约束;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要求,体现了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形成了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充分反映新兴市场体的特征  从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格局来看,国际统一规则尚未形成,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国际主流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大部分发展中市场或新兴市场只能照抄欧洲或者美国的模式。但是,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是基于欧美发达保险市场而建立,更多地反映了发达保险市场的特征。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与欧美不同,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速度、产品结构、技术力量、

3、人才储备等方面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如果照搬照抄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以新兴市场体的特征为基础,在“三支柱”框架的具体监管标准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特征,体现新兴市场体的特点,力争成为新兴市场体代表性的监管模式。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一是加强逆周期监管。从资本要求角度,制定逆周期监管标准,减轻顺周期效应,提高行业抵御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整体稳定。二是加强保险集团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

4、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防范风险在保险集团内部传递,实时监测保险集团内部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确保保险集团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三是完善压力测试制度,充分掌握保险业在不利情况下的偿付能力状况,考察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行业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强调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一是全面考察各种风险因素。将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类型都反映到资本要求中,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增强防范风险的全面性。二是科学刻画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细化风险类型,准确计量各类风险

5、,考虑风险之间相互影响,将偿付能力要求与实际风险状况紧密联系,提高偿付能力对风险的敏感性。三是反映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第二支柱要求对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定性评估,并将结果反映到第一支柱的定量资本要求中,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就高,这样促使保险公司切实增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制度建设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国际趋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  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规则,正朝着趋同和接轨的方向发展,这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6、但是,我国保险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不同。因此,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又要处理好与国际监管规则趋同的问题。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国际趋同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方向。中国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也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与国际保险业的联系日益紧密。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主流保持一致,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  第二,中国国情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基础。趋同不是简单的等同。不顾国情,一味追求简单趋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7、要求。新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以我为主,首要目标是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监管标准应当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保险监管能力相适应,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  第三,对于国际先进经验,并不是整体移植,也不是照搬照抄,而是选择性地吸收。在制定标准时,要了解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准确把握我国国情;要符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更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  具体而言,对于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的监管框架、理念、原则,可以直接借鉴;对于监管方法、标准、模型和参数,应当在科学测算之后,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制度建设与行业风险管理的关系  

8、制度建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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