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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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和广东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广东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

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相关技术标准,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条件的,按机动车纳入道路交通管理并核发机动车牌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

3、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 本市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淘汰。过渡期从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五条 2013年4月30日前在外市购买和2013年6月30日前在我市购买,具有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在第六条规定期限内到

4、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  对2013年5月1日后在外市购买及2013年7月1日后在本市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  第六条 办理临时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办理临时登记地点由市及端州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临时通行标识,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 凡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的,须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暂住人员居住证;  2、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售车

5、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替代;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办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应一次性购买有限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八条 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出具车辆出厂的有关证明,不能出具的不予登记。凡改变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经审核予以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和登记证。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登记事项包括:  1、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2、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3、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6、  第十条 从2013年10月1日起,未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内,非端州区的  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端州区摩托车限行区域内通行。外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准进入本市辖区内行驶。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在道路右侧通行。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十二条

7、 车辆临时通行标识或登记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已办理临时通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到派出所报案,并到车辆临时登记地备案。  第十三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登记后,不予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从2016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第十五条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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