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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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三违”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1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

2、。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管理人员在场的要先罚管理人员。第2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两类,对一般违章者罚款10~50元;对严重违章者除给予50—1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一律从重处理。第3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管理人员和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遵章

3、守纪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第4条:由安全矿长负责落实严重“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第5条:跟班矿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2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安全员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6个,严重违章不少于2个;队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3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班长一般违章指标每月不少于2个,严重违章不少于1个。以上人员如果完不成指标,根据违章罚款欠额从其工资中扣除,另外对其不尽职罚款200元。第六条:对违章人员不服从处罚,态度不端正的一律加倍处罚;对出现态度恶劣、恶语相向,甚至人身威胁的根据情

4、节罚款500元-1000元,并停止工作。公共部分:一、停止作业:第1条: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第2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第3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第4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第5条: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具体内容如下:(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4、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5)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6)三人

5、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7)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8)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9)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10)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11)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12)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13)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规定的。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

6、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4)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五不发为: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第6条: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二、严重三违第7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第8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第9条:支设摩擦支柱不使用5吨液压升柱器;支柱初撑力低于30KN或支柱连续两棵松动。第10条:酒后下井的。第11条:在井下拆卸矿

7、灯的。第12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现场违章指挥的。第13条:凡运送综采支架及大件期间掉道的责任人;电机车掉道的责任人;人行车掉道的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的责任人。第14条: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第15条: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发现“三违”不制止的。第16条: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的。第17条:现场无施工图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技术负责人。第18条: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第19条:戗、压点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的。第20条:未按

8、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区长或承包副职。第21条: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顶距与规定不符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第22条: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责任人。第23条:无护罩的;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第24条: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第25条:无规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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