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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买卖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买卖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涉及到当事人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正确、适当的问题,这也是本案受到关注的重要原因。 案情回放: 2005年10月29日,工贸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合约书,主要内容约定:工贸公司向汽车公司供应亚洲牌全自动隧道式电脑洗车机二台,单价每台35万元,货款总计70万元。该订购合约书还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工贸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向汽车公司供应了一台亚
2、洲牌全自动隧道式电脑洗车机,并于2005年11月8日将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现该设备处于正常运行中。汽车公司于2005年10月21日给付工贸公司定金14万元。以后又于2005年11月4日、11月8日分两次给付了第一台电脑洗车机货款14万元,现尚欠第一台电脑洗车机货款14万元至今未付。 对于第二台电脑洗车机,工贸公司称因汽车公司至今并未具备交货故未交货。汽车公司则称其当时已具备了交货条件,而工贸公司却并未按订购合约书的规定供应第二台电脑洗车机,故其未按约定给付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余款14万元,但汽车公司并未提举其在工贸公司向其供应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同时,已具备了第二台电脑
3、洗车机的交货条件并已通知了工贸公司交货的证据。4 原告工贸公司在多次向汽车公司主张货款未果的情形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汽车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14万元,并支付逾期给付上述货款金。 诉争焦点: 汽车公司能否以工贸公司未供应第二台电脑洗车机为由拒付已供的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余款14万元。 判决要旨: 1、工贸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的订购合约书,从其主要内容看,实质应为。因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属。 2、合同对工贸公司及汽车公司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在本案中,汽车公司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买方),在其自身所负义务并未完全履行的
4、情形下,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工贸公司先履行供货义务。故其拒付剩余货款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工贸公司要求汽车公司给付余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胜负的关键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看汽车公司行使上述抗辩权是否适当?而是否适当又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中谁负有先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的情形下,工贸公司负有先交货的义务,汽车公司在收货后再按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分期付款。4 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工贸公司应供应两台电脑洗车机,但由于交货条件的限制,并不能必然推出该两台电脑洗车机应同时交付的结论。进一步而言,从目前证据看,工贸公司
5、未同时供应两台电脑洗车机,并未构成违约。而且因汽车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举证据证明其在工贸公司供应第一台电脑洗车机同时,已具备了第二台电脑洗车机的交货条件并已通知了工贸公司交货,而工贸公司仍未交货,已违反了先履行义务,构成了违约。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汽车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适当。 其次,要看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余款14万元是否达到付款条件。按买卖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可以得知,对于上述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余款14万元,汽车公司应自装机调试合格后机器正式运转开始,分连续四个月给付。因第一台电脑洗车机已于2005年11月8日调试合格并正式运转开始计算保修期,故汽车公司给付
6、上述货款的付款条件已具备,其应自2005年11月9日起分4个月给付上述货款14万元,但至工贸公司起诉已逾4个月,其仍未付款,显已违约。综合上述两个方面考虑,汽车公司以工贸公司未供应第二台电脑洗车机为由拒付已供的第一台电脑洗车机的余款14万元的辩称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点评:4 涉案合同约定工贸公司向汽车公司交付两台洗车机,在合同履行中,汽车公司接收了工贸公司先交付的一台洗车机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没有对工贸公司未同时交付第二台洗车机及时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汽车公司认可了工贸公司分次交付洗车机的事实。因此,汽车公司不应以未收到第二台洗车
7、机为由,拒绝支付第一台洗车机的款项。如果汽车公司认为工贸公司构成违约,可提起反诉,也可另案起诉工贸公司违约。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注意区分抗辩与诉之间的差别。在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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