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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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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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①摘要:承租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和立法上的特别保护,从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已经在实际上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该权利与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截然不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等。该权利能够充分物权的特征,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在法理上可以定性为物权。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只能曲折地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然而,对于社会新出现的物权,适时地修法或制定特别法才

2、是长久之计。  关键字: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物权,物权法定  租赁关系,作为物的归属与利用之间的桥梁,在民事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随着法律观念从注重维护物的归属关系转向注重物的利用关系,租赁引起了学者越来越多的思考和研究。这些研究多为对制定法的诠释和理解,因而其往往以租赁权为最下位的概念和研究起点,其研究的重点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思路多归结为“租赁权物权化”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①摘要:承租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和立法上的特别保护,从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已经在实际

3、上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该权利与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截然不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等。该权利能够充分物权的特征,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在法理上可以定性为物权。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只能曲折地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然而,对于社会新出现的物权,适时地修法或制定特别法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字: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物权,物权法定  租赁关系,作为物的归属与利用之间的桥梁,在民事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随着法律观念从注重

4、维护物的归属关系转向注重物的利用关系,租赁引起了学者越来越多的思考和研究。这些研究多为对制定法的诠释和理解,因而其往往以租赁权为最下位的概念和研究起点,其研究的重点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思路多归结为“租赁权物权化”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①摘要:承租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和立法上的特别保护,从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已经在实际上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该权利与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截然不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内容包括使用收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等。该权利能够充分物权的特征,具

5、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在法理上可以定性为物权。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只能曲折地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然而,对于社会新出现的物权,适时地修法或制定特别法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字: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物权,物权法定  租赁关系,作为物的归属与利用之间的桥梁,在民事法律中地位十分重要。随着法律观念从注重维护物的归属关系转向注重物的利用关系,租赁引起了学者越来越多的思考和研究。这些研究多为对制定法的诠释和理解,因而其往往以租赁权为最下位的概念和研究起

6、点,其研究的重点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思路多归结为“租赁权物权化”。笔者试图跳出制定法的局限,从民法学基本原理入手,尝试以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为思考的重点,分析其内容和性质,对租赁关系作进一步探索。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内容  自广义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享有的所有财产权利,其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束。从立法和各国法理看,承租人的租赁权包括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和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②。为了区分二者,本文先论述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再重点考察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  

7、(一)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  所谓承租人对出租人之权利,是指承租人对出租人所享有的债上请求权。要想认清该权利,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作为法律事实的租赁契约以及这一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租赁法律关系。  租赁契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原物的协议③。由此定义可知,此处所指的租赁契约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契约。作为法律事实,租赁契约在与法律规则结合的条件下,可以引起租赁法律关系的产生④。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客体是当事人间特定的给付,其给付的标的物是租赁物,包

8、括动产与不动产,后者又包括基地、房屋等。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租赁契约是双务契约⑤,即双方当事人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地位,所以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说明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217条、222条和226条规定,承租人的有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依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租期届至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根据该法第216条、220条和22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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