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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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指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包括: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档案管理岗、尽职调查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办理了信贷业务的机构和网点。第二章信贷人员的选拔第四条信贷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农村信用社的正式员工,

2、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3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写作分析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第五条信贷人员统一参加省联社或县联社组织的信贷9考试后由县联社择优录用并统一颁发《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证》。第三章信贷人员的分类第六条信贷人员按岗位职责可分为: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档案管理岗、尽职调查岗;按职责的不同分为主办信贷员和一般信贷员;按承担信贷工作的不同可分为专职信贷人员和兼职信贷人员。第七条专职信贷员指专门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

3、员,兼职信贷人员指在信贷业务流程中承担了部分信贷操作工作的信用社会计、稽核、主任等岗位人员。第八条调查岗、审批岗、贷后检查岗、资产保全岗、风险管理岗必须由主任或专职信贷人员担任;审查岗、放款操作岗、档案管理岗可由副主任或会计人员兼任;尽职调查岗由联社稽核人员兼任。严格审贷分离制度,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档案管理岗不能由同一信贷人员担任,其他岗位可一人多岗。第九条主办信贷员由信用社提名,联社任命。一般信贷人员由信用社在持有《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证》的员工中选任,报联社备案。9第四章信贷人员的配备第十条基层信用社和各办

4、理了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主要按照存贷规模的大小确定信贷人员数,原则每个办理贷款业务的网点不少于2名专职信贷人员,其中主办信贷人员1名。第十一条配备信贷人员采取“持证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持证信贷人员可以在**农村信用社范围内选择聘用单位,各信用社也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持证信贷人员。第五章信贷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信贷人员日常工作由各信用社自行管理,各信用社主任按照联社授权范围和要求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各信贷人员在信用社主任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信贷工作。第十二条各信用社要在每年初确定信贷人员的年中工作计划和目标,并严格按照联

5、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社要经常组织信贷人员学习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操作规范,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联社发展规划;加强对信贷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信贷人员染上不良社会习气。9第十四条为了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联社每年组织信贷人员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第六章信贷人员工作职责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以《**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2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主办信贷员岗位职责:原则上承担贷款发放流程中的贷款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工作;负责组织各类信贷报表资料的报送,

6、包括:按月(季、年)报送的信贷报表、报告及其他信贷资料;负责组织上报贷款资料的报送。第十七条信贷人员岗位工作以外其他工作,由信用社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并明确工作职责。第七章信贷人员考核第十八条各社在年初向信贷人员下达相关信贷任务指标,明确包片村组和工作质量要求并将指标分解情况上报联社,具体指标分配以本章第二十四条考核计分办法中所列指标为参考。第十九条按考核指标的内容分别确定考核分值,标准分100分,实行25分的加分。9第二十条以员工部分工资作为季度和年终考核工资,在季度考核时,全部完成季度考核数量指标的和质量指标

7、的,全额计发季度考核工资,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发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在100分以上的,计发全部所扣工资,年度考核在100分以下的,按得分比例计发年度考核工资。第二十一条考核依据,以各社报表数据及相关统计资料和各职能部门检查情况为依据。第二十二条考核时间和考核部门。季度考核在每季度后20天内完成;年度考核在年终决算后一个月以内完成;考核部门,由联社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组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季度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各社在年初将分解到各岗位的各项任务指标及工作质量指标要求上报联社备案,以备联社考核,主社不再单独对分社进行年度

8、考核。第二十四条信贷员的考核计分。存款、利润等不便于分割的指标以全社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其它量化指标以信用社分解的指标为依据,质量指标以联社职能部门和工作组检查情况为依据。第二十五条信贷员考核计分办法。一、业务指标考核(48分)1、各项存款(10分)凡完成存款净增计划100%计满分,部份完成计划的按同比例计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每超10个百分点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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