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踩到窨井盖,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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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路上踩到窨井盖,谁应承担责任。————兼评行人踩翻窨井盖掉入受伤电信局担责七成赔24万本文摘自大律司网(国内首家法律自助服务性网站)一、案情基本概况2012年年2月15日上午,张先生深圳一道路的绿化带内行走时,不慎踩到置于绿化带内的窨井盖,致井盖翘起,一只脚掉进井内。由于张先生的腹部被卡在井口,以致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结论为张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外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血腹,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左侧季肋部软组织挫伤等,行脾切除+自体脾大网膜移植术。经评定,为8级伤残二、各方观点张先生认为,事发地段属物业

2、公司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而发展商系小区物业的建造方。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所有。因此,3方应对本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去年底,他将3方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类损失37万余元。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地点的窨井在小区绿化草坪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大范围内。但由于窨井系电信设备的特殊项目,属电信局所有,应由电信局专属管理和维护,且事实上也一直由电信局进行养护和管理。故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开发商认为,诱发事故的窨井盖已交付电信局,产权不属本公司,维护也与本公司也无关。由于本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3、主体,故应驳回张先生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电信局认为,对张先生所受伤害与窨井盖有否因果关系存有异议。事发窨井盖属电信局管理维护,但窨井盖在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上。若张先生所述属实,则其因本身跑入绿化带内致伤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另外,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上的责任。三、法院判决法庭认为,电信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张先生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受伤,自身也有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酌定张先生和电信局分担责任30%和70%。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

4、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共计243719.98元。四、大律司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法院认为,肇事窨井盖属电信局专有的通讯设施设备,应由电信局承担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电信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养护之责,致张先生受伤,依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目前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就张先生的伤害存在过错,故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开发商虽系小

5、区的建设单位,但其已于2010年12月经验收将包括涉案窨井在内的所有设施进行了交付使用,在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责任。当然,涉案窨井盖处于小区绿化带内,并不在人行道路上,张先生擅自进入不属行走道路的绿化带内致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相应减轻电信局的赔偿义务。结合实际,酌定张先生承担30%、电信局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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