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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5]30号部属各单位: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落实《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安全,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结合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际,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三月一日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
3、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第四条 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
4、理办法》(铁道部第11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三)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四)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五)办理工程价款及设备材料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本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七)按部要求,负责与借款银行签订建设项目借款合同,严格按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借款资金,并负责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对债务性资
6、金筹集、使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八)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九)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十)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其出资的建设资金履行监管责任。第三章 建设资金构成及筹集第十条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其它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国内银行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外资借款、其它经批准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等,划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第十一条 权益性资金包括:1.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2.铁路建设基金按规
7、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其它投资方注入的建设资金中央政府和铁道部以外的政府、企业单位、自然人等,按规范程序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注入的非债务资金。第十二条 债务性资金包括:1.国内银行借款按投资计划安排、从银行借入的专项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2.外资借款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3.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按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发行的、用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铁道部,债务性资金可委托建设单位筹集;铁道部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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