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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正,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违纪处分的原则与分类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方民族大学在册、在校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第三
2、条学生在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如:教学实习、实训、交流、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第五条 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所、中心)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予以及时改正。第六条受到违
3、纪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学生受处分者,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系、部、所、中心等)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除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取消其处分期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三)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四)受处分者的学历、学位授予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影响危害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一)
4、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二)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够提供详实、有效证明,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可以从轻处分;(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四)校外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违纪,对学校社会声誉、学校形象造成损害者;(五)涉外活动中违纪者;(六)违纪群体为
5、首人员者;(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者。第九条学生处分视情况,应及时在全校、院(系、部、所、中心等)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后是否公示。第二章学生违纪处分的认定与处理第十条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或行政管制、拘留、拘役、羁押、徒刑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传播散布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影响校园团结稳定、危害国家利益者;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挑起事端,扰乱校园、社会者,泄露国家秘密,或有
6、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集会、游行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校园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者;(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煽动、反动传单,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含手机、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造成影响者;(三)组成、成立、参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校内外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四)在校内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经济、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
7、乐部者;(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展开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者;(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七)在学校范围内(含宿舍)未经审批同意进行宗教活动(含祷告、礼拜、祈福等)且不听从有关人员劝导,不予改正,造成一定后果者;(八)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除如数偿还相应赔偿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
8、物,视情节和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盗窃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重处罚;(五)盗窃、私用、伪造签章、保密文件、档案物品、试卷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场所,提供工具,进行掩护,窝藏、隐匿等,比照作案者等同处理。(七)性质恶劣,价值较大且造成无法赔偿、弥补等严重后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法处理,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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