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章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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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各章问题解答第一章问题解答问: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  答: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2、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问: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  答: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问: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答:“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

3、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问:《禹刑》究竟是什么? 《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问:什么是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第二章问题解答问:汤刑?答:《汤刑》为商代法律的总称。问:商朝罪名的阶级性质。  答:商朝的罪名主要包括:1、舍弃啬事2、不从誓言  3、不吉不迪  4、颠越不恭5、暂遇奸宄6、不有功于民通过以上商朝的罪名可以总结出:  第一,商朝的罪名多为最高统治阶级的代表商王发布,完全体现了商王的意志。  第二,商朝的罪名多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对下的一种指令。问

4、: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答:商朝王位继承的发展。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 第

5、三章问题解答问:什么是宗法制度?  答: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甲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部。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族长由谁继承,也就是王位由谁继承,二者是一致的。问:如何确切地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答: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

6、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但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并不等于不处罚大夫犯罪。此外,“刑不上大夫”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依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遣家人代理出庭,而不直接受审。如审毕必须立即执行的,贵族处刑也有别于庶人,或秘密处决而不即市,或“使入财免其罪”。综上可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的。礼、刑的适用,最终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和王朝长久统治的需要。它们自身只具有相对的含义。问:“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均作为西周的刑事指导思想,其关系如何?  答:“义刑义杀”指导思想

7、。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反映出西周统治者刑事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这更利于西周的社会稳定。  “明德慎罚”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这种思想的产生,既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也是西周治国经验的升华。  “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

8、想,都是“以德配天”总的指导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实施。二者的宗旨是一样的,知识在内涵上各有侧重,“义刑义杀”强调的法律适用,而“明德慎罚”则更多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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