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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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城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基层监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工商合字〔2003〕43号2003年2月28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认领经济户口;(二)制

2、订监管计划;(三)监管计划的执行;(四)录入巡查结果;(五)反馈监管信息。第5页共5页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第五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工商综合监管系统”。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第六条各基层所应每日在“工商综合监管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第七条各基层所对认领错误的企

3、业,通过“工商综合监管系统”退回市局。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局裁决。第八条各基层所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第九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所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第5页共5页第十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对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一)A类守信主体: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

4、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二)B类警示企业: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第5页共5页(三)C类失信企业: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5、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

6、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第5页共5页第十一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第十三条各基层所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式资料备查。第十四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

7、的动态信息由“工商综合监管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第十五条各基层所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对于企业信用评价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市工商局批准。第十六条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行。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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