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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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公诉制度  加入时间:2008-5-68:34:33  tzlf  点击:28 ([2007]高检诉发31号高检院公诉厅2007年4月2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证第一节举证的基本要求第二节举证的一般方法第三节举证方法的具体确定第四节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第三章质证第一节质证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第三节对辩护方证据的质证第四节控辩双方对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出庭支持公诉

2、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第三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举证第一节举证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定详细、具体的举证

3、方案,做好举证准备。第六条公诉人举证,一般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二)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三)举证应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证内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四)举证完毕后,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五)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应与公诉人举证同步进行;(六)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4、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不公开审理。第七条公诉人举证,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第八条下列事实公诉人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一)为一般人共

5、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第九条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提起公诉时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征求审判长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确有必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出庭陈述或者辩护人提出给予必要的质证时间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第十条辩护方当庭要求公诉人宣读出示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却未被公诉方采信的证据时,公诉人可以

6、建议法庭决定由辩护方宣读出示或者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并说明没有采信的理由。第十一条对于公诉人摘要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出示证据:(一)审判人员要求详细出示的;(二)辩护方提出详细出示的要求确有需要,经向法庭申请被采纳的;(三)摘要出示证据可能影响举证效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后,可以不再详细出示证据:(一)辩护方提出需要详细出示的证据,公诉人已在庭前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二)公诉人已就相关证据详细出示过,辩护方重复要求的;(三)公诉人摘要出示的

7、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足以反驳辩护方异议的;(四)辩护方所要求详细出示的内容与起诉书认定事实无关的。第十二条控辩双方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发生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公诉人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材料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第二节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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