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ID:12353899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6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_第1页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_第2页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_第3页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_第4页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2、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

3、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

4、境污染。        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

5、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应用实验用犬的,免交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

6、、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或者出售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7、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