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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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操作指南2014年8月7日13一、通则(一)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制定本操作指南。(二)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http://gnfiling.sse.net.cn),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备案义务人须按备案规则要求,填妥备案内容后,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三)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在备案义务人备案后3日内,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

2、台受理,接受或拒绝备案,并出具相应的回执。(四)备案内容包括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包括普通公布运价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五)经接受的备案内容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但协议运价不公开。(六)备案义务人停止航线经营,应当提前7日向备案受理机构备案,注销相应航线已备案的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二、备案程序(一)备案受理机构登陆“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受理机构用户申请表”(附表一),填妥盖章后,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传真至

3、上海航运交易所(传真:021-65624322)。上海航运交易所将备案受理机构信息录入系统,报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准后,通过系统向备案受理机构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陆口令。13(二)备案义务人登陆“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网络平台首页,下载“备案义务人用户申请表”(附表二),填妥盖章后,连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传真至辖区备案受理机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备案受理机构核准后,将备案义务人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向备案义务人邮件地址发送系统用户名和登陆口令。(三)航线信息备案1.船

4、舶信息录入船舶应已取得主管机构颁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2.航线运力备案航线配置运力所属船舶信息应已录入。3.船期信息备案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四)运价信息备案1.普通公布运价备案所属航线的航线运力应已备案。2.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所属航线的普通公布运价应已备案。三、航线信息备案规则(一)船舶信息录入规则1.船舶信息录入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经营者,录入内容包括船舶基本信息。2.应使用“船舶信息录入表”(附表三)确定的格式录入。133.录入船舶

5、信息应与《船舶营业运输证》相关信息相匹配。船舶信息录入人应在信息录入的同时,将《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传真至备案受理机构,备案受理机构登录系统核对信息后受理。(二)航线运力备案规则1.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备案内容包括航线名称、类型、挂港和船舶运力信息。航线类型是指内贸航线、外贸内支线或内外贸同船运输航线。2.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附表四)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3.航线名称、挂港由备案义务人自定

6、。挂港信息使用标准港口代码,见“港口代码表”(附表八)。如备案义务人备案港口代码不在列表中,可与支持保障单位联系,及时取得相应的标准港口代码。4.备案的船舶运力信息应包括船舶可用舱位和分配舱位信息,且分配舱位数量累计不得超出可用舱位数量。5.备案航线名称、类型、挂港、船舶、运力等信息变更的,须提前7天进行备案。(三)船期信息备案规则1.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备案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挂港、船期。2.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

7、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附表四)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3.由于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变更船期的,可在行为发生前进行备案。四、运价信息备案规则备案义务人为签发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包括自有船舶、租赁船舶、租用舱位(共享舱位)经营者。13(一)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规则1.备案义务人应使用“航线信息和普通公布运价备案表”(附表四)确定的格式提交备案申请。2.备案公布运价为普通干货箱一般货的包干运价,为数字型,币种为人民币。3.附加费和备案义务人需要另行说明的事项请在备案表中列明。4.备案普通公布运价变

8、更的,须提前7天进行备案,变更后不同航线上相同港口间的公布运价可调用最新备案公布运价。(二)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规则1.不超出普通公布运价合理范围(15%)的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无需备案。提交超出公布运价合理范围的特种箱型货类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申请时,应说明航线、起始港、目的港、货主、箱型、货类、运价和箱量等,其中协议运价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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