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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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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讲主要讲述了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矿山事故处理违反《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三同时”对于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根据《矿山安全法》的第七条规定,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2设计文件和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建设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
2、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矿山设计的一些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竣工后由谁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
3、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要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
4、害;其他危害。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2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矿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矿山企业的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会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
5、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3对于教育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还对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进行了规定。4急救组织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
6、器材和药物。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7、: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六.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
8、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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