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ID:12347527

大小:65.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16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_第1页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_第2页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_第3页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_第4页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颁布日期:2010年05月06日实施日期:2010年05月0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

2、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除新建物业需参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外,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中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且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内。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封闭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划分为各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但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

4、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由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社区布局予以划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划分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后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社区布局,拟定调整方案。拟将一个或者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的,应当经拟合并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拟拆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

5、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系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

6、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

7、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