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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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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状人权的羁押制度完善与改革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人权的羁押制度完善与改革一、羁押的现状羁押一般是指在法院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涉嫌犯罪行为作出有效的实体性裁判之前,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强制性措施状态。由于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都没有把羁押作为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羁押本身是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状态,直接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一种状态。当然,也有人采用狭义的观点,即
3、指人民检察院批捕后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状态,基于本文立场,本文采用广义的观点进行论述。羁押的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程序保障,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潜逃和自杀,保全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以确保刑事程序得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是社会防卫,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次犯罪或者给被害人、证人带来威胁。英美法系的“审前羁押”和大陆法系的“未决羁押”与我国的羁押皆有异曲同工之妙,尤其是后者,基本上都是基于国家主义的立场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唯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率大概在10%至3
4、0%之间,英国每年保释适用率在90%以上,美国也在70%—80%之间,与我国羁押最为相似的大陆法系国家,羁押率也只是在40%。至于我国,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该数据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法律年鉴》等)显示,自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羁押率处于下降的趋势,但一直处于高位。1997年至2004年,全国羁押率都达到90%以上,最高时甚至达到102.29%和102.28%,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
5、押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拘捕条件的要坚决不拘、不捕,这些政策和精神虽然为2005年后促使羁押率快速下降,但是至2011年,我国的羁押率依然为75%以上,而且根据检察部门的相关人员研究,2004年至2009年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羁押率依然保持在90%以上,也就是始终未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羁押率。又根据统计数据,全国检察机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71%—80%被判处实刑,换句话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20%—29%受到不必的牢狱之灾,更不用说这个数据中忽视了被羁押的期间比所判的实刑刑期要长的情况。此外,由于长期工作中形成的良好关系,公、检、
6、法三家办案人员为弥补办案时限上的不足,常常通过违规操作“互借期限”,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因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多数羁押依然是“构罪即捕、一捕即押、一押到底”,这严重影响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国家司法形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深远。尽管“无罪推定”已经成为了主流的观点,但遗憾的是至今法律依然未直接规定“无罪推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依然采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而没有明确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为“无罪”之人看待,这就给了“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生存空间,继续影响着司
7、法人员的行为。由于羁押具有的在有罪判决确定前就先行拘禁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因此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具有高度的紧张关系,立法层次或司法实务中滥用羁押手段,等于是颠覆无罪推定原则。其次,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行政属性导致了羁押率持续高位。办案机关为了获取相关的政绩,以上传下达的方式千方百计创造漂亮的政绩数据来显示办案机关的“先进”,如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提高逮捕率至30%以上,以显示出其优秀卓越。至于办案人员,基于行政责任的考虑,在作出不予羁押或者取保候审时的态度极端保守,担心不予羁押或者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潜逃、自杀甚至再次犯罪,甚至担心撤销或
8、者变更强制措施而被视为贪污受贿,因而承担行政处分,而采用羁押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依然是办案人员的最优选择,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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