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考试总结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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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证据法在何处一、概念:1、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2、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二、调整对象:证据和证明问题三、渊源:1、法律层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法律;2、法律解释:包括综合性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和单行司法解释;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有关适用证据的规范性文件;4、国际条约;5、其他规范性文件。四、证据法模式:1、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即以成文证据法为主;2、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以法、

2、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五、证据法选择适用: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合点;二是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使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第二章什么是证据一、证据概念:是证明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二、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定性。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定案依据中都存在着证据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就每一个具体证据来说,其中也存在着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2、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

3、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三、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资格。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属于证据的自然属性。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和表现形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主体合法、合法的形式、收集程序合法)。第三~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1、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可以简称为“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也叫“证据的种类”;法定形式:1、刑诉法42条规定有七种:物证、

4、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民诉法63条第一款规定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3、行诉法31条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证据的学理形式: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叫“证据的分类”。二者区别,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是一种学理分类。1、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与实务证据;2、按证据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案件只要事实的关联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以

5、证据的证明作用划分:控诉着呢根据与辩护证据。第五、六、七章司法证明一、司法证明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二、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2、对抗性,这是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3、时效性,也是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三、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特征:与审理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必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尸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四

6、、三大诉讼法证明对象:(一)刑诉法: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6、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二)民诉法:一般性归类: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调整范围和方法的共同性,同一部门法调整的所有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行诉法:1、4与被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4、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法律事实。五、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1

7、、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2、裁判性原则:是说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又称为“证据为本原则”;3、直接言辞原则:其旨要在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六、逻辑推理:就是从已知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或者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七、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断的依据。八、推定:根据两个事实中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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