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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在手,就一定能赢得官司吗作者:高万泉赵明华闵振华发布时间:2005-03-2807:24:07案例张先生原是李先生任法人代表的工厂里的一名职工。2003年3月9日,张先生与工厂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书,集资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该款已于2004年4月归还)。同年4月10日,张先生与工厂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转让。同年10月,由法人代表李先生出面支付张先生转让款3万元。2004年8月起,张先生工作过的工厂遇上拆迁,得到了动迁款615万元。而这与张先生转让股权的日期仅差一年多时间,张先生懊丧万分,去厂里吵闹。而受让人李先生为了不影响工厂的关停工作,在张先生答应配合关停工作且自动办理离厂手续的
2、前提下,愿一次性支付他12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但张先生却一直未拿到钱。于是,他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他诉称,2004年3月6日,他应李先生的要求,将12万元借给李使用。李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2004年12月底前归还。但李先生至今未按约履行,故要求李先生归还12万元并支付利息500元。法庭上,张先生提供了这张借条,内容为:“今有本人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整(不计息),于2004年12月底之前还清。”尽管有真凭实据,但张先生却不能提供这12万元的来源,以及李先生借款后派什么用处。对于这份书证,李先生承认是他亲笔所写,却矢口否认张先生所说的借款事实。他向法官陈述说,所谓书证,属于非常时期的
3、非正常的借条。当时工厂遇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张先生后悔退股,欲撤销与其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了减少麻烦,当时他认为,只要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并办理离厂手续,其同意支付张先生12万元。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若张先生违约,借款协议无效。现张先生多次闹事、上访,这12万元怎能支付给他?出具借条的当天,有心的李先生也要求张出具了一份便条给他,内容为:“本厂职工张某某自愿办理离厂手续,与法人代表李先生无任何经济及其他纠纷,并配合做好本厂的关停工作。如违约,借款协议无效。本协议到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落款日期也提前到了2004年3月6日。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所主张的12万元借款
4、,因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析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向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借条是因张先生答应做好工厂的关停工作而写下的。双方约定,如违约,该借款协议无效,并约定协议于10月底自动作废,不作他用。在张先生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张先生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答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书面证据,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有被告的亲笔署名,应该说,证据的形式要件完全齐备,然而法院为什么不予采信?这里涉及到现代法官审案的一个基本理念,重证据但不能惟证据,即不能机械办案。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是一方当事人有出借钱款的事实,而另一方当事
5、人有借贷钱款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恰恰在于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审理中,原告虽然握有书面借条证据,但是被告也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借条履行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还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证据所反映证据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以求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诉讼中原告虽然握有书面证
6、据,但是不能据此就能机械断案,而应查明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达到法官内心的确信。提示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像被告那样随意出具借条、欠条是不可取的。本案中,幸亏被告还留有一手,否则被告真很难逃脱承担这笔巨额债务。诚如被告所感叹的:这场官司给自己上了极其生动的一课,我要永远记取这一深刻的教训。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结果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当然,现代公民人人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处世立身准则。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尤其应该自重,那种虚构借款事实,挑起讼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人际关系的做法,是有悖法理的
7、,也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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