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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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北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培训资料江北区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五个程序进行:一、参保:企业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二、办证: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三、申报: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费用及待遇。四、审核: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及费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五、支付: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待遇。第一节就医管理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

2、检查服务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后应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在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前后进行的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按其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异地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按其生育时的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二、定点就医:统筹区内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三、异地生育: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级别证明(不提供按一级医院标准支付)。四、并发症备案: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

3、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第二节办理生育就医证明一、女职工妊娠3个月后,参保单位应为其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办理时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以下简称《生育就医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二)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6(三)《(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四)参保单位证明及本人选定医院申请;(五)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

4、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说明: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二、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后,若所在单位有欠缴生育保险费或停止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情况,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通知协议服务机构由参保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其生育医疗费用,责任由参保单位承担。三、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第三节费用申报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申报审核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或本人(书面委托人)填写《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区工伤

5、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一)《生育就医证明》复印件;(二)诊病历、处方、检查(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明细清单等;(三)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二、协议服务机构办理申报审核参保职工在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账,于每月10日前填制《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单》和《重庆市江北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月汇总表》并持以下资料到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一)参保职工

6、的《生育就医证明》;(二)就医结算凭证;(三)收费明细清单;说明:协议服务机构必须于每年一月份申报结清上年所有费用。第四节费用审核及待遇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1502002506说明:产前检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二、终止妊娠医疗费。“终止妊娠”是指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必须凭《(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此项待遇。终止妊娠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终止妊娠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4个月以下流产100

7、150200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4506007507个月以上引产80010001200宫外孕180021002400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终止妊娠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三、生育医疗费。“生育”是指计划内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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