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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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郭跃(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内容摘要:在美国法中有五中类型的国际协议都可以称为国际条约,其在美国国内法中的效力涉及可直接适用性、可援引性以及相比较于国内法的位阶这三个问题。自动执行的条约可以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但判断条约的自动执行性没有明确的标准;条约的可援引性取决于条约的语言和内容;而条约和国内法之间的位阶则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一般的法律原则。关键词:国际条约;美国宪法;自动执行;可援引性;规范的位阶作者简介:郭跃(1976—),男,湖南常德人,大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ef

2、fect)问题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在其司法管辖领土内如何实施和适用该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一问题区别于条约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后者是指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中的法律规则来决定一个国际条约的有效性(validity)。这一问题也有别于条约的在国际法中的效力问题。后者是指根据“条约必须善意遵守”的原则,每个缔约国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条约。即使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条约在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中没有现实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上该国也有履行条约的法律义务。国际法学者把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大体上区分为“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1]198很明显,只有在“采纳”的情况下,才存在条约在国内法

3、中的效力问题。条约如果需要转化,实际上就意味着其在国内法中没有直接的效力。条约在美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尽管美国在宪法之下有长达两个多世纪的经验,现在还有许多批评者质疑美国法律中国际法律渊源的等级问题还没有被完全解决。[2]这里面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美国在国际条约方面存在一种混合的或者说是二元的法律体系,这样对于每一条约,都要问它是否可以作为美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来加以适用;其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签订、批准和生效有不同形式,导致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有所差异。一、美国法律中国际条约的类型美国宪法中仅仅提到了一种国际协议,称之为“条约(Treaty)”。签订此

4、类条约需要由美国总统提交给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通过给予建议和认可,美国总统方可正式核准。不过美国总统也并非一定要核准所有国会已经通过的条约,即使参议院已经给予建议和认可,总统也可以在此后决定不核准一项条约。但是从美国建国以来,在实践中就存在并发展了另外一些类型的国际协议,这就是各种“行政协定”,今天已经成为美国参与国际条约最常见的形式。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述也承认了美国宪法之下这种另外类型的国际条约。行政协定通常可以将它们划分为四类。一是国会事先授权的行政协定。根据长期形成的惯例做法,美国国会可以先通过一项一般性的立法,然后授权总统去签订进一步

5、的协议。这类行政协定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美国法院的确认。二是国会事后批准的行政协定。总统亦可以先谈判草签一项国际协议,然后把它提交给国会(而不仅是参议院),由国会以一般规范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同意。这个立法将指明拟签订的国际协议,同时授权美国总统代表美国政府缔结此协议。三是总统行政协定。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情况通常是有争议的),总统可以依据宪法主张其有缔结国际协议的直接权力,而不需要国会或参议院的任何参与。不过,这一权力的界限不是很清晰。美国总统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通常都会考虑其政治上的可行性,并遵从美国政府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五是条约授权的行政协定。在一些案例中,一项已被批准

6、的条约本身包含了让各签约方在以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解决某些细节问题或商定如何具体适用条约的条款。这些后来签订的协议被认为是“从属协议”,其性质通常都是细节性的和事务性的,不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行政机关能够自主决断的成分也不多。根据国际法,各国不能由于仅仅给予一项文件以一种似乎不是条约的名称而避免使该文件成为条约。[3]这样在美国法中就有了五种类型的国际协议,而它们都属于国际法中“条约”的范畴。三、自动执行的条约美国在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方面也持二元论立场,即没有笼统地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是“转化”抑或是“采纳”。宪法和法律没有简单地允许或禁止法院必须将国际条约作为国内

7、法适用。实践中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前一类条约在国内无须通过国内立法就有效力,而后一类条约则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才有效力。[4]法院必须在个案中逐一考察,以决定一个特定的国际条约或其中的一部分是否是自动执行的,必须被当作“类似于成文法”的国内法律。在美国法中,研究条约能否像国内法一样由法院直接适用,就要判断一项条约是否具有“自动执行”的性质。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和依据本法制定之法律以及所有在合众国授权下已经或将要缔结之条约,应当成为合众国之领土上的最高法律。”但这一条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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