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比积极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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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商事合同法合同的特征是什么?答:(1)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行为。(2)订立的目的是为变更、设立、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是合法行为(4)自愿平等原则一项有效的要约应符合哪些要求?答:(1)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4)一般都有特定的受要约人要约的消灭通常有下列原因造成的:(1)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2)因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消灭;(4)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而消灭。简述两大法系关于要约的约束力的规定。答: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对要约人则区别两大法系各国。(

2、1)英美法普遍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2)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2)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消。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间内进行。(3)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求。承诺的生效时间论述--“到达主义”、“投邮主义”的含义答:分别是两大法系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大陆法系:“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在承诺生效时间上的规定,即在承诺到达于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英美法系:“投邮主义”是英美法在承诺生效时间上的规定,即承诺表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简述要约的撤回

3、和撤销的区别。(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项有效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对价与约因2.当事人的订约能力3.合同的形式4.当事人的合意必须属实5.合同必须合法一项有效的对价应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

4、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试区别已履行的对价和过去的对价。答:已履行的对价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时提供的,是以此作为换取对方允诺的对价;而过去的对价,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就已经完成的,并不是对此来换取对方的允诺。简述中国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人的分类。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不要式原则错误、欺诈、胁迫违约的形式:给付不能、给付延迟、积极的违约违约补救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禁令、违约金试论述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答:(1)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范应

5、包括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2)法国同德国一样。(3)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蒙受损失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试述两大法系在违约构成问题上的主要区别。答:主要两点区别。1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英美法则认为只要允诺人没履行合同义务,纵使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2关于催告。大陆法有催告制度,英美法没有。多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多种违约可以共存定金的支付不得超过违约金的20%违约金和定金不得共存要求双倍定金返还要求最高额补偿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哪些情况?答:(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风、旱灾等。(2)社会原因引起

6、的,如战争、罢工等国际商法-代理-要约-承诺-对价-不可抗力17、大陆法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卖方的义务:1.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的义务2.卖方提交单据、安排运输和通知、转移所有权的义务3.买房的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3)宣告撤销合同;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②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4)自行

7、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6)要求支付利息。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的转移:英法合同成立时;中国美国交付时第七章产品责任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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