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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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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简答论述1.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答: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答: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
2、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答:国际性、统一性、自治性、公正性。(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握,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3)某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4.大陆法系的特点答: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
3、、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大陆法的渊源答:1、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2、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6.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
4、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7.中国法律的渊源答: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等。 (一)制定法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 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判例法8.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答:(1)合同是有关
5、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9.合同的基本原则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②当事人意识自治、契约自由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10.构成要约的条件 答:(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答:(1)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前者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
6、法律效力,后者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前者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后者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12.构成承诺的条件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1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答:(1)条件不同。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
7、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主同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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