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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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发源地,德国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俾斯麦体制特征,多年来一直坚持着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在制度体系上维持了一定的稳定性。然而,迫于近年来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压力,德国也开始对其医疗保险体系进行改革,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一、

2、德国医疗保险的福利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费用或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此外:还包括为妇女怀孕、接生提供母亲津贴,为投保人死亡后代支付安葬费等。二、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构成及职能1、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组成。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按区域和行业划分。按区域分有联邦、州、地方三级,其中联邦级1个,州级17个,地方级227个医疗保险机构可分为七大系统:一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二是企业医疗保险机构;三是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四是海员医疗保险

3、机构;五是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六是矿工医疗保险机构;七是替代性医疗保险机构。这七种法定医疗保险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联合会,这些机构须接受联邦政府卫生部监督其工作。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投保者的健康,减少他们的疾病或恢复他们的工作能力,尽快使投保者参加工作,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2、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医疗保险机构均属独立的企业组织,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的利益,负责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刊物、举行研讨会、从事科研活动、开发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软件,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帮助地方医

4、疗保险机构解释医疗法律问题,代表它们同养老、工伤等其他保险机构划分保险范围和签订合同。对劳动部、卫生部拟定的医疗保险法律和规章提出意见。地方、企业和各行业的医疗保险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费征收、发放等业务。其组织形式和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相同。不同职业投保人须向规定的医疗保险公司投保。州和联邦医疗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均由地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地区内允许并存多种医疗保险机构。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差别不大,但收取医疗保险费不尽一致,差额大致占所收保险费的8~l5%。医疗保险法规定了收费标准的上下限。三、德国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医疗保险机构在业务运营中贯彻的原

5、则主要有下列两条:一是自治原则。即在遵守国家医疗保险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管理和决策,按规划开展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如各保险机构可以在规定的交费标准上下限内,调节交费标准对政府超越法律所进行的干预,医疗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德国各界认为,保险机构自我管理对投保者有利,独立的保险机构与投保者关系密切,能比较好地反映和代表投保者的利益。它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独立制定一些补充规章制度,能更切合实际。二是均衡原则,其实质是强者在经济上帮助弱者。如法定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是根据每个投保人的工资比例来征收的,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最高计算基数是月工资487

6、5马克,超过这一收入者,不属法定医疗保险对象。在此限度内,不管收入多少,均按其收入的122%(1990年的收费率)投保。这就意味着不同工资水平的人投保交费数额不等,但其患病享受的待遇都是一样的。四、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其对象是:1、工资超过最低限度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此数包括一次性收入,如圣诞节补助或休假补助等)的所有雇员。2、农民家庭手工业者。3、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人员。4、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的收入不超过最低限度,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入超过58500马克(或月收入超过48

7、75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内。五、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其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直接给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入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交纳。企业雇员外的其他职业者的收入低于保险费限定值(78000马克/年或6500马克/月)要交保险费。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六、德国的医疗保险待遇德国联邦邦劳动法规定,企业中的职员和工人,患病期在6个星期之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超

8、过6个星期,医疗保险公司发给其80%的病休金。但最长不能超过7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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