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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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三条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

2、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实施的主体、管辖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违法行

3、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八条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移送原因、法律依据,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填写案件移送函,写明涉案社会组织名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移送原因、法律依据等;  (三)制作案件移送物品清单,写明移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并由移送机关和接收机关盖章确认。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九条对社会组织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

4、条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各自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进行现场检查,查清社会组织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当场制作检查笔录;  (三)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四)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告知拟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当事人放弃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

5、送达回证上签收;(七)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材料报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十二条除依据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事先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五)作出行政处罚

6、决定;(六)送达;(七)执行;(八)结案归档。第十三条对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十五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有关案件材料,必要时撰写立案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

7、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写明原因,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书面告知案件举报人或移送、交办、上报案件机关。第十六条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或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次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各自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未出示各自有效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应当遵

8、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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