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司〔20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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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司〔2010〕51号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0〕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设立的分支机构。2010年1月1日—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仍需将律师事务所

2、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2010年6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下一个年度检查考核前不盖“年度检查考核”15专用章,无需在检查考核记录栏作任何记录。二、年度检查考核的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

3、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百分考核),评定考核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四)认真开

4、展日常党建工作,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警示教育;15(五)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助理)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六)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七)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八)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九)按规定及时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报表》等;(十)依法缴纳了税款;(十一)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5、法律援助义务;(十二)依照法律、规章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律师事务所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按要求认真完成整改;本所律师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后,能吸取管理上教训,督促其完成整改;(十四)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十五)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十六)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十七)认真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十八)律师事务所正本按规定上墙悬挂;(十九)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的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二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6、。15律师事务所考核不能达到以上标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律师事务所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合格”等次标准的,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六、年度检查考核的主体  杭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对杭州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律师协会就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7、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杭州市司法局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的初审和考核工作。七、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1);(二)律师事务所的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业务收益等基本情况,上年度财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被投诉及处理情况,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要求如实、客观地填写,字数为1500字以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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