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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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

2、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

4、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

5、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

6、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

7、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

8、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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