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岑巩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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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岑巩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区域:岑巩县行政执法责任人:张建明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9项序号行政执法种类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文号、时间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1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2、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3、人员的;“3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4行政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中

4、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5、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们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6、的;”6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47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

8、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8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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