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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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国土资〔2011〕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鹤政〔2010〕18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0〕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规范性意见: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监理共同责任机制。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

2、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县区政府或用地单位负责补充所占用耕地相同数量和-1-质量的耕地;政府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部门参与,共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严格收缴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用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认真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县区政府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对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按照“先补后占”要求严格审查,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就

3、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补充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确认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填报在补充耕地方案中并附确认信息。(三)严格审查耕地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局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对县区政府负责自行补充耕地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及确认信息、补充耕地数量等;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还要核实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查。(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账。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的

4、补充耕地,建立和完善占补平衡台账。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耕地占用、补充、储备和占补平衡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二、强化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一)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的建设标准。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是“占补相当”。工程建设标准要参照《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试行)》,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优化项目设计,保障项目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要土

5、地平整、土壤厚度45cm以上、土壤质地适宜农作物生长,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等有套要求。项目区要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标志。(二)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应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禁止开发大于25度的坡地,坚决杜绝毁林开荒、围oo湖造田和破坏湿地等现象。开发15—25的坡丘,应有农业、林业和环保等部门或专家的论证意见,新增耕地的田面宽度不得小于5米,护坡应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三)做好耕作层剥离工作。加强对生产

6、建设项目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行将高速公路、铁路、矿山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改善新增耕地的土壤质量,促进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加大占补平衡项目投资强度。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的投入。今后申报的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山区3000元/亩、丘陵-3-区2500元/亩、平原2000元/亩,低于上述投资强度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申报立项。对于项目申报投资强度符合规定,竣工验收实际投资强度低于上述标准的,不予验收通过。三、规范

7、占补平衡项目申报、验收程序(一)项目申报各县区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和本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征求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村和群众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复。(二)项目验收1.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局终验。2.验收材料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补充耕地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报1套按顺序装订成册):①申请验收补充耕地的请示;②县区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初验意见(附

8、具验收人员签字的名单);③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文件或表格;④拟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书、工程预算表和项目规划图和拟补充耕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两图均加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简称为两图一书一表);-4-⑤已补充耕地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决算表、竣工图(加盖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比例尺不小于1:5000)和面积量算表(附补充地块周边坐标值)(简称为一图两表一报告),面积量算报告或勘测定界报告(加盖县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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