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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延安市市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2001年5月2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6月21日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起施行根据延政发[2002]72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各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和工作垃圾。生活垃圾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工业垃圾指工业生产的所主生的煤灰、废渣、废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延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区垃圾的管理工作。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规划、卫生、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爱卫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3、,积极配合,搞好市区垃圾管理。 第四条 市区垃圾按《市区环境生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收集,运往指定地点。 第五条 市区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宝塔区政府及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延安市垃圾填埋场是市区垃圾的指定排放、处理场所。 第七条 市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均应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处理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同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生活垃圾的管理
4、 第八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方可从事经营。 第九条 单位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的,应报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后,统一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无力运输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 第十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应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抛撒、遗漏。 第十二条
5、 市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是社会公益事业,应由受益者共同出资,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和处理收费制度。委托性质的服务同时收取有偿服务费用,由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三章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申报施工计划和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申办建筑垃圾倾倒手续,签订建筑垃圾
6、处理合同书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每车一证,在运输途中随车携带或按指定部位粘贴,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统一运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消纳、处理,并交纳处理费及有偿服务费,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
7、个人把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容器内或河床、沟渠、花坛及其它非指定场地上。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运输车辆应做到装载适量,加盖蓬布,沿涂不得抛撒,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垃圾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垃圾的管理参照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8、: (一)未批准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规定地点和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往生活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粪便、冰雪、污水或焚烧杂物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 (七)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抛撒、遗漏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以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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