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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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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2、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象灾害评估、城市建设规划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或者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三、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规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35-批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来源合法;(二)气象资料的使用和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三)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四)气象资料审核机构出具的气象资料可用性审核意见;(五)被审查的气象资料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等;(六)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具备国家认定的资质。四、申请材料申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
4、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清单、数据、来源证明文件;(五)35-自行监测的气象资料技术说明材料(包括站点名称、地点、经纬度、海拔高度、观测环境、仪器规格形式、资料的统计方法、技术规定、观测技术标准、组建观测点的批准文件、观测人员技术资质证明等);(六)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2305530;投诉电话:0778-2305663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35-附件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6、)行政审批办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办审查(限8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职权范围的门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35-附件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评价单位资质证编号联系人及电话地址工程建设项目情况(详细地址、规模、投资规模、起止时间、工程性质)工程建设对气象条件的具体要求申请人申请意见申请人(签章):年月日3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7、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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