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气象资料审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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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列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二)根据桂政发〔

2、2010〕72号文件,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列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四、行政审批条件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确定;(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气象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4(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气象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四)选址报告及批复;(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数额证明。七、办结时

3、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4362180;投诉电话:0772-435169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1: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到象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来宾市气象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收

4、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5日内提出,20日内举行)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象州县气象局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承办机构:象州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服务电话:0772-4362180监督电话:0772-43516924附件2:行政审批申请书申请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附:有关材料份申请人(签章)年月日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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