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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页共12页破产法司法解释学习讲座讲义2011年10月14日下午我们今天的学习内容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相信大家已经了解过,新颁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只有十九个条文,内容并不多,而且众位前辈在此,我今天更多的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一起积极进行研讨。虽然破产业务咱黑龙江律师做得不多,但最近温州民间借贷无力偿还老板外逃、鄂尔多斯中富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王福金因无力偿还民间借贷自杀的事新闻多有报道。虽然10月1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但一些企业想
2、借此彻底翻身恐怕还是不易。昨天我跟顾问单位去其他市收购了一家企业,刚签下了收购意向书,这家企业就是典型的资金链条断了,所以签约后第一件事是偿还逾期银行贷款和利息。我相信北方关于破产、重组、并购的业务,律师也大有可为。但回来的时间短,对业内和一些企业的状况还不了解,希望感兴趣又有资源的同事可以组成一个团队,共同考虑一下这方面业务的发展。广告插播完毕,现在进入正题,1.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我们来认识一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立法目的和背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
3、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统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45个关于企业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仅自07年企业破产法以来就有9个,包括这次的司法解释一,09的《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第12页共12页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08年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
4、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07年的《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界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
5、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这次的司法解释一有五个特点:特点一:企业破产原因规定更具体化:概括为“资不足”/“偿无力”,体现在本司法解释一的前四条;特点二: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原因与申请条件,有差别。《企业破
6、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司法解释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责第12页共12页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本次司法解释仍未对此作出例外规定,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特点三:即便资大于债,只要符合法定的“资、跑、强、亏”情形,债权人仍可申请破产。本司法解释一的第四条债务人账面
7、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即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跑”(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强”(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亏”(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和(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A、资金不足/资产不能变现;B、法人跑路/无人管财;C、经法院强执行;D、长亏难盘。特点四:破产案件中,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本司法解
8、释一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特点五: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责:本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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