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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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

2、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

3、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considerationmustbesufficientbutinneednotbe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其中,约因必须充分是指受诺人对于允诺人的允诺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somethingofvalue)作为回报。此处,作为允诺执行的约因这个有价值的东西要求其不仅具有事

4、实上的价值,而且也应当在法律上是有价值的。“约因必须充分”要求约因与允诺形成法律上的交换关系。这里蕴含了一个朴素的正义观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出于意愿的交往,必须符合“交换公正”的伦理性。交换公正要求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所提供的物品时必须支付对等的东西作为交换之物的补偿。托马斯·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思想之上又将出于意愿的交易行为区分为践行交换公正的行为与践行慷慨德性的行为。交换公正德性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是为了交换对方当事人提供对等的东西作为补偿,而慷慨德性则表明作出允诺提供某物的允诺人不是为了换取对方某种东西作为补偿,

5、而是纯粹为了使对方受益,这种无偿行为彰显的是允诺人践行自己慷慨的德性。因此,要求“约因必须充分”是符合正义哲学思想的。所谓约因必须具有经济价值(mustbeofeconomicvalue)指的是一个行为、容忍或允诺对允诺人具有事实上的功能性。实践中,法院要判断一个允诺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补偿物并且对约因的经济价值进行精准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所谓的“道德约因”是否认可的问题,这点在英美合同法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例如,依照交易理论,基于爱和感情(naturalloveandaffection)以及其他纯粹的情感性动机将不能构成充分而合格的约因,此种允诺将不能得到执

6、行。2.约因无须等价规则:交易本质——意思自治“约因必须充分规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必须是有价值的,但法律并不关注交换的实际价值是否对等。“对价无须对等规则”则认为自愿交易中对于交易的物品是否具有同等的价值或客观上价值是否相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交易是有法律意义的,并且在当事人看来其交易是自愿公正的。英美法之所以尊奉约因的“无须等价”规则,源于英美国家对自由主义的市场交易观念的推崇和自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信赖。“交易活动,贵在当事人能透过其自主意愿而获得其期望得到之物作为补偿,因此,交易标的之价值如何,亦宜由当事人自主判断。至于是否是一桩公平之买卖(gooddeal)

7、,法院则无权质疑。”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79条便明确规定:如果符合约因的要件,则对下列事项并无要求:(a)对允诺人是一项获利、利益或便利,或者对受诺人是一项损失、损害或不利;或(b)交换的价值相等;或(c)“义务的相互性”。“约因无须等价”的一个极端情形就是“名义约因”(niminalconsideration),也被称为“胡椒子规则”(thepeppercomrule)。名义约因即“一粒胡椒子(一分钱)也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有效的约因”。“名义约因”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该规则的存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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