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volonté),而此种意志是被社会所责难的。“在此种过错中,人们可以发现三个因素:有形因素(élémentmatériel),它实际上是一种行为,是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人的行为;心理因素(élémentpsychologique),它实际就是该人的那些原本可以改变事物进程的意志;社会因素(élémentsociologique),它实际上就是社会对被告行为所施加的谴责,这就是过错所具有的应受责难性和应受谴责性。……过错是这三个要素的结合,每一个要素都是过错的一个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无需对这三个要素进行解构,因为全世界都认为过错是一种道德的概念。”[62]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