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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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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现就该《规定》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若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联系人:张贲奔 联系电话:010-65293198 传真:010-65292852请到船员联盟提交意见:http://www.shi
2、pman.org.cn/thread-326818-1-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海船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上工作的海船船员(以下简称海员)的职业保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海员职业保障,系指海船船员的劳动合同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工资报酬保障、健康安全保障、休息休假
3、保障以及遣返保障等。在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仅在港区和遮蔽水域作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职业保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海员职业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第四条 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海员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4、 船东不得安排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未成年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第六条 海员上船工作,船东或其代表应当与海员协商一致订立上船协议,并经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在上船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上船协议文本由船东和海员各执一份,上船协议文本的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国际航行的船舶应当备有上船协议的中英文文本和适用的集体合同中英文文本。第七条 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二)
5、 船东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三) 签署的地点及日期;(四) 海员在船将担任的职务;(五) 海员的工资总额及构成,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公式等;(六) 带薪年假的天数,包括计算公式;(七) 上船协议的期限及终止条件;(八) 船东提供给海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九)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十) 发生紧急情况时船东对海员的安置责任;(十一) 船东对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十二
6、) 遣返的权利;(十三) 违约责任;(十四) 适用的集体合同;(十五) 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八条 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上船协议。解除上船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是因海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发生生命垂危或死亡等紧急原因除外。第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第十条 海员用人单位、船东应当将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签订方的名称、协议期限、服务的船名等信息报当地直属海事机构备
7、案。第三章工资和社会保障第十一条 海员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二条 海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采取汇款方式支付的不得增加额外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海员的工资。船东应当在船上保持一份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工资的数额、支付的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以及适用的兑换率等。第十三条 海员在船期间需将其工资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时,船东应当为满足海员需求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海员用人
8、单位应当在海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海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日的年休假。第十五条 海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海员支付不低于海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十六条 海员用人单位和海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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