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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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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责任险条款解读 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及第二条 规定了可投保本保险的投保人和“所聘用员工”的定义。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或个人承包的企业中,所聘用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无法继续工作就会面临着收入中断,他们有权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雇主负责赔偿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雇主可通过投保此险种将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所聘用员工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障雇主对所聘用员工的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为配合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内股份制公司也可将其员工投保本保险。 雇主必须为其全体
2、所聘用员工投保,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也可一并投保。但雇主本人、未在本单位工作的雇主的直系亲属、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及在投保当时已患重症的患者不纳入本保险承保对象。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是指与雇员有直接雇佣合同关系,他承担着对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受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是指被保险人直接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 “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职业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即生产性因素)引起的疾病。本保险所指的职业性
3、疾病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本保险保险人承担下述四项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所聘用员工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有劳动合同为依据。 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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