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

试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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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  一、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1、如何平衡患方与医方的利益  在一段时期,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往往认为患方是弱势群体,医方在赔偿能力方面占强势,能赔得起,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多的考虑到患方的利益,很难将医方的利益摆在一定的位置。审判实践中,如果患方对判决的结果不满意,就会上访缠诉,无理取闹,制约了法院依法判案。为了服判息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倾向保护患方的利益,加重医方的赔偿责任,这样对医学发展不利,导致医生不敢看病、医院不愿治疗的现象。  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2003年1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里最难理解的就是什么是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对这一概念存在模糊认识。在适用“二元论”时也存在冲突,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什么情况适用《民法通则》。审判实践中,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患方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有因果关系,医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赔

3、偿数额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数额高的怪现象,所以,医方希望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属于医疗事故。9  3、在对病历检材质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困扰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上。鉴定是关系到医患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对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的胜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在鉴定前,对送检的材料进行开庭质证,这是必经的程序。对于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检材,法院可在质证后送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情况对送检的检材特别是病历的争议较多,医方认为病历没有问题,而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了异议,在法院对病历没有作出认证意见前,医学会对法院的委托鉴定将不予

4、受理。由于病历专业性强,法官很难对病历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后,患方又提出病历存在问题,经查病历确有添加和涂改,这类问题怎么解决?患者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反悔,医学会根据添加涂改的病历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能改?导致审判程序步履维艰。  4、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对属于医疗事故的,没有对后续治疗、护理依赖等项作出明确认定,导致法院对原告诉请无法做出裁判。对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作因果关系的鉴定,不给作过错程度,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责任

5、比例。一般情况下,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全责。把责任认定及划分的矛盾推向法院。  5、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问题9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民法通则》处理案件时,赔偿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计算的标准、计算的项目均不同,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导致造成患方伤残比死亡的赔偿数额高,显失公平。该问题的处理即涉及到一般法与特别法、又涉及到上为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实践中带来的法律适用困惑比较大。  6、怎么解决医疗鉴定机构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

6、赔偿责任。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由于医学会组织鉴定所抽取的专家均是从各个医院抽取,均与各家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在的医疗鉴定机构存在着医医相护、相互包容的现象。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统一认识,平衡患方与医方的利益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现阶段我们应该统一认识,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医疗水平的地区差异性,为了不制约医疗水平的科学发展,客观公正的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达到患方和医方的利益均衡,有了这样的认识

7、,才能处理好医患纠纷案件。  2、正确理解“二元论”,以诊疗行为区分法律适用9  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依据有四个: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民法通则》,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四是《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在《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这部分有一种观点,“只要是医疗行为,无论患方以什么案由起诉,医方都可以用医疗事故鉴定来抗辩”。我院按最高院的精神,只要是医疗行为,医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们都做医疗事故鉴定,对患方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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