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

ID:12128828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5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_第1页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_第2页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_第3页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_第4页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法机关来确定,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无权自行确定监督范围,作为被监

2、督者的法院更不得自行划定监督范围。”[1]民事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应当遵循权力法定原则,由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不得私自授权。法治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不能自行扩大或者缩小监督范围,特别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任意进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范围上的谦抑性是由法律监督机关的特定性和公权力行使的特点决定的。5另外,法律监督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检察机关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的明确化,正是法治框架内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约的方式。”[2]通过监督

3、工作的程序化、规则化,能够平衡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程序保障与程序制约的双重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涉及公民的重大权利(主要是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的重大权力(主要指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的变化也应当理解是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变化。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方法也应当有一个范围的问题。5目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检察权方面立法过于原则,民事检察权的范围在宪法和部门法两个层面之间存在断层,应然的民事检察权与实然的民事检察权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在实践中拓展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力范围和限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范围,这些行为

4、均违反了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应当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下,由部门法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围绕法律监督权的核心内涵,丰富和完善民事检察权的范围,或者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行试点。纯粹的僵硬的“依法监督”必然使司法无法回应活跃的社会实践,也会制约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的步伐,为检察工作的良好运行提供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两高”可以授权由基层“两院”进行合法的探索创制的新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否则于法无据会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尊严。(二)维护公益原则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进行了初步

5、的实体权利体系设置,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权利由大多数人共同享有,所以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个人往往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便起诉也总会因不符合原告资格而被驳回。大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如过度开发矿产资源、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卫生安全、商业垄断的频频发生与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矛盾常常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一现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不得不有所作为:首先,我国设立民事检察制度初期,检察机关就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为工作重点。其次,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

6、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最后,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的专业性、程序性、经常性,使其完全有能力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因此,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时,着力发挥检察监督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也符合现实的需要。5(三)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进行新的探索时,应当始终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不仅新开拓的范围应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的要求,而且与新开拓的范围有关的监督

7、方式、监督程序等也应符合司法公正价值的要求。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些新的探索违背了司法公正的价值,那么,其后果不仅是丧失对监督范围予以完善的意义,而且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增加了人们对这种新探索的质疑,另一方面,也会给进一步的探索工作带来更大阻力。因此,对任何一项新的监督范围的探索,都必须始终遵循司法公正原则,以司法公正为指导理念,通过公平正义的手段制衡审判权的行使,抑制审判权的滥用,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予以完善的目的和意义。(四)谦抑原则5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绝不能站在狭隘的

8、部门主义立场上,无限地扩大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范围。虽然根据宪法规定和宪法解释的一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