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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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修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根据实际开工日期推算)备注:1、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工期不可能不延误;2、力求使实际工期不超过

2、计划工期;3、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承担责任。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3、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4、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4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

5、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7、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5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

8、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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