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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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对外开放的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咖啡馆、茶座等单位。  第四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2、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店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

3、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餐饮业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不得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  (一)非经营性房屋;  (二)不具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房屋;  (三)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与相邻最近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小于30米的房屋;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  

4、(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具备接入城市排污总管条件的区域;  (六)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小于25米的区域;  (七)江、河水面区域;  (八)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内申请兴办餐饮业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八条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证照兴办餐饮业项目。  第九条餐饮业项目应达到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一)配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

5、油烟净化装置、废气净化装置,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二)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上下水设施齐备,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污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三)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消音、降噪设备,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直接朝向人行道安装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应当大于2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小于1.9米,在居民门窗附近安装

6、空调装置的,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且距离应大于3米;  (四)具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设施和相关措施;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分类收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其中餐饮业项目在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

7、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业项目,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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