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抗诉申诉书(陈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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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抗诉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忠华,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江山人,住江山市清湖镇贺周村后周19-1号,联系电话13857006649.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范水武,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江山人,住江山市张村乡塔山村何碓15号。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衢江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申诉请求: 申请江山市人民

2、检察院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请求依法确认申诉人应付报酬仅为3600元,驳回被申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工资报酬17200元,与事实不符。申诉人系泥水工,专业在工地以包清工形式从他人处承揽浇筑地面业务。有些工地又将往搅拌机上装沙石这一部分工作以每立方5元分包给被申诉人。2011年2月2日结算后,申诉人分六次支付给被申诉人13600元,申诉人现只欠被申诉人报酬3600元,而非被申诉人诉状中所述结算后未付一分钱。二、一审判决:被告

3、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开庭传票,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完全与事实不符。一审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申诉人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1414号案件所有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副本、判决书,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申诉人没有收到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等。虽然申诉人的职业是泥工匠,常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工地而不在家,但申诉人的妻子、父母白天一般都在家,2011年9月份、10月份没有邮件送到申诉人家,更没有邮件送到申诉人家而申诉人包括家人却拒收的情况。2011年9月14日申诉人在江山市碗窑乡毛家殿村浇筑村道,

4、本人不在江山市清湖镇贺周村后周的家,申诉人只记得在毛家殿工地上曾经(具体那一天记不到了)接到一个自称邮局人的电话,但对方没有明确要求申诉人接收邮件,只是问申诉人是否在家,有一封挂号信要申诉人签收,但当申诉人告知其在碗窑乡毛家殿工地上时,对方就说那我给你退回去算了。2011年9月14日没有邮递员将邮件送到毛家殿工地,也没有邮递员与申诉人见面,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申诉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而是邮递员根本没有将诉讼文书送到申诉人手上。2、一审没有向申诉人送达判决书。2011年9月27日至2011年10月1

5、9日申诉人因受伤在江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诉人只记得在住院期间(具体哪一天记不到了)也曾接到一个自称邮局的电话,问申诉人是否在家,申诉人告知在人民医院住院,对方仅问什么时候出院,申诉人回答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院,对方又说那我给你退回去了,就挂了电话,这一次邮局也没有把邮件送到医院,所以也不存在申诉人拒收。3、2011年9月29日法院开庭日,申诉人因摔伤正在江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室抢救,当时申诉人尚处于半昏迷状态。2011年9月27日申诉人在工地摔伤昏迷了三天三夜,在医院抢救室抢救了七天,2011年1

6、0月19日才出院。所以本案即使申诉人接到开庭通知,但2011年9月29日申诉人也没有办法参加开庭,依法法院也应另行安排开庭日。4、一审法院开庭前没有核实申诉人是否属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民事诉状中申诉人的电话是申诉人平时使用的电话,一直是通的,没有停机。本来一审法院只要一通电话就能核实邮局回执上的所谓“本人拒收”是否属实,而一审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电话联系申诉人核实,而是轻信邮局改退批条上的内容,草率的认定申诉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进行缺席审理,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

7、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加上本案被申诉人没有客观陈述,造成一审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为此,申诉人特申请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此致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申请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请求依法确认申诉人应付报酬仅为8951.8元,驳回被申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工资报酬17200元

8、,与事实不符。申诉人系泥水工,专门在工地以包清工形式从他人处分包施工浇筑地面。有时又将往搅拌机上装沙石部分以每立方5元包给被申诉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按浇筑的工程方量,每立方5元结算,零星点工每工300元。2009年被申诉人所做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清,2010年被申诉人所做的、业主不是付现款的工程款总计24540.8元(具体工程详见清单),申诉人陆续支付了15589元,实际尚欠8951.8元。2011年2月2日白天,被申诉人跟申诉人一起到各工地老板出结账催款,到家已经是夜里12点多钟,被申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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